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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一、制定目的
为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,加强专家队伍建设,促进专家资源共享,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、法治化、专业化水平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专家基本条件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政治立场坚定,遵纪守法、坚持原则、客观公正、责任心强;
(二)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工作任务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,两院院士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5周岁;
(三)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,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,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;
(四)熟悉相关领域或产业研究发展动态,熟悉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或标准等,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、判断能力、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;
(五)行政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领域业务,从事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;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副高级(含)以上职称,了解专业发展趋势,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。
三、专家入库方式
(一)公开征集
个人填报推荐表,由所在单位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、提供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,出具推荐意见并承担推荐责任。
(二)定向邀请
对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、紧缺型专家,各处室单位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可直接邀请。
(三)交换共享
与省内其他主管部门、沪浙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共享机制,吸纳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入库。
四、专家禁止行为
(一)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;
(二)接受活动相关方请托,或索取、收受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;
(三)引导、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,影响评审活动过程和结果;
(四)出具明显不当的意见;
(五)泄露评审活动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、意见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;
(六)抄袭、剽窃评审活动对象的成果。
五、评审专家组要求
(一)专家组成员为5人(含)以上单数;
(二)每组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限1人;
(三)当从党政机关邀请在编在岗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时,应当仅限于对该项工作具备专业评审能力的人员;
(四)当国家和省对评审活动有特别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发布单位: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发布日期:2025年7月24日